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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海關總署4月9日公告,自今天12時01分起,對原產于美國的一切進口產品,在現行適用關稅稅率基礎上加征84%關稅。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8號。
(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產品加征關稅辦法有關履行事項的公告)。
依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產品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4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產品加征關稅辦法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5號)——。
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對原產于美國的一切進口產品,在現行適用關稅稅率基礎上加征84%關稅;
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貨品已從啟運地啟運,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時進口的(以下稱“在途貨品”),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
現就上述辦法有關履行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的一切貨品,在現行納稅方法、適用關稅稅率(現行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或暫定稅率與已施行的加征關稅稅率之和)基礎上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
二、對“在途貨品”,進口企業可請求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進口企業應自行核實原產于美國進口貨品的運送狀況,承認裝載有關貨品的運送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從啟運地啟運,且相關貨品于2025年5月13日24時前申報進口。
請求不加征本次加征關稅的“在途貨品”,應在裝載該貨品的運送工具申報進境后申報進口;對自海關特別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等出區內銷和區外加工交易內銷等交易方法下進口貨品,請求不加征本次加征關稅的,應在2025年5月13日24時前申報內銷進口。
三、對“在途貨品”請求不加征本次加征關稅的進口企業,其相關進口貨品應當按如下要求申報:
(一)進口貨品報關單“啟運日期”欄目應填寫入境貨品脫離境外第一個裝運口岸的日期,填寫的啟運日期應在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一起應在備注欄注明“”。
其間,對自海關特別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等出區內銷和區外加工交易內銷等交易方法下進口貨品以及其他無實踐進出境貨品,申報時應在隨附單據欄目上傳貨品運送狀況證明資料(證明資料需包括貨品自境外啟運地運送至進地步的啟運地、啟運時刻、運送道路等信息),一起應在備注欄注明“”。
(二)在進口申報環節,進口企業需作如下聲明:
“本單位許諾,已核實進口貨品契合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4號第三條規則的景象,請求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本單位對申報內容及供給的證明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承當法律責任。”。
四、對在2025年5月13日24時之前已申報進口(關于選用提早申報方法進口的貨品,該時刻指運送工具申報進境時刻),且已交納本次加征關稅的貨品,進口企業經自行核實進口貨品運送狀況,承認有關進口貨品契合“在途貨品”的規則,可向海關請求交還相關稅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條(二)的規則向海關作出聲明,并提交相關證明資料。
五、加工交易項下進口原產于美國的貨品,現行保稅方針不變,詳細處理要求如下:
(一)海關特別監管區域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的貨品,其加工后的制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不得保稅流通,內銷時按對應的悉數保稅料件申報;海關特別監管區域外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的貨品,其加工后的制品(含副產品、殘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不得保稅流通,應當處理出口離境或內銷手續,且加工后的制品(含殘次品,不含副產品)內銷時按對應的悉數保稅料件申報。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加工交易手(賬)冊(B手冊、C手冊、E賬冊、H賬冊、TH賬冊、TG賬冊)項下的進口料件歸于原產于美國的,加工交易企業可施行專用手(賬)冊處理。加工交易企業在手(賬)冊建立、改動時,應在專用手(賬)冊表頭的備注欄首位注明“[M]”。加工交易專用手(賬)冊項下一切制品不得保稅流通。
加工交易企業未能施行專用手(賬)冊處理的,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在加工交易手(賬)冊建立、改動時,對原產于美國的保稅料件和相關制品,應在其產品項的產品名稱首位注明“[M]”,與原產于其他國家(區域)的同類貨品分隔產品項存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海關特別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物流賬冊(TW賬冊、L賬冊)觸及原產于美國的貨品的,不得展開改動產品編碼或原產地的簡略加工事務。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