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洶涌新聞得悉,融創我國(01918.HK)方面的律師在之前香港高等法院的聆訊上表明,在境外債重組方面,公司已經在適當短的時間內取得了實質性的發展,并且關于之前我國信達(香港)財物辦理有限公司對公司提起的清盤呈請的要求遭到了部分債款人的對立。
4月28日,融創我國公告顯現,香港高等法院將融創我國的清盤聆訊延期至8月25日。
1月10日,融創我國曾公告,公司收到我國信達(香港)財物辦理有限公司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出的清盤呈請,內容有關Shining Delight Investment Limited (公司的直接全資隸屬公司)作為借款人及公司作為擔保人未向呈請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觸及本金總額3000萬美元及應計利息。
現在,融創我國已披露了公司的二次境外債重組方案。
此次的重組方案為“全額債款轉股權”,公司向債款人分配兩種新強制可轉債(新MCB),一類將獲分配轉股價6.8港元/股的新MCB,可在重組收效日起轉股;另一類將獲分配轉股價3.85港元/股的新MCB,可在重組后18-30個月內轉股,該類總量不超越債款總額的25%。
此外,融創我國在公告中提到了股權結構安穩方案。
為保持股權結構安穩,首要股東(即孫宏斌)可以繼續為集團的保交給、債款危險化解及長時間事務康復奉獻價值,繼續穩固各方決心并更好地整合資源,應部分初始贊同債款人主張,債款人擬經過重組向首要股東供給部分附帶條件的受限股票,以將首要股東的股權份額保持在必定水平。
詳細而言,方案債款人每取得分配的100美元本金的新強制可轉化債券中將有約23美元的新強制可轉化債券發行予首要股東或其指定方,在滿意約好的歸屬條件后,該部分新強制可轉化債券轉化成的股票將釋放給首要股東或其指定方。首要股東享有受限股票的投票權等有限的權力,且在重組收效日期起6年內不得處置、典當、轉讓該等受限股票以交換經濟利益,除非到達特定約束條件。
融創我國許諾,盡合理盡力于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且無論如何,在最終截止日期前促進方案收效日期執行及重組全面實施。
(文章來歷:洶涌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