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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2月24日,浙江證監局發布了《關于對吳劍采納確定為不適當人選辦法的決議》。浙江證監局稱,經查,吳劍擔任華聯期貨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負責人期間,私下為別人的配資活動供給便當,違反了《證券期貨運營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則》(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檔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四條的規則。依照《證券期貨運營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則》(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八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檔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則。
浙江證監局決議:確定吳劍為不適當人選,自決議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檔管理人員及分支組織負責人或許實踐實行上述職務。
假如對本監督管理辦法不服,能夠在收到本決議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請求,也能夠在收到本決議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辦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