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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浙江省象山縣法院公開審理了一同不合法收買、運送、出售紅海龜的刑事順便民事公益訴訟案,3名被告人因犯危害寶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一年十個月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各并處罰金。此外,法院還支撐了象山縣查看院提出的生態修正補償訴訟請求,3名被告人被責令交納公益危害補償金15萬元。
2023年上半年,蔣某傳聞吃海龜能夠看病,便托付朋友王某幫他收買海龜。王某找到某漁船船長張某,讓他出海捕捉漁獲物時帶回海龜。同年9月,張某出海作業期間,在甲板上裝卸漁獲物時發現一只海龜,之后將其運回碼頭并出售給王某。王某以1300元的價格從張某手中收買了這只海龜,又以2600元的價格轉售給蔣某。
轉運中,漁船上的船員清楚地看到了紅海龜的運送進程,因知道紅海龜系瀕危野生維護動物,遂于2023年9月向寧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報案。后張某、蔣某、王某3人自動投案自首。2024年9月,公安機關以涉嫌危害寶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將3人移交象山縣查看院檢查起訴。
“受案檢查后,咱們發現蔣某等3人的行為損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危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象山縣查看院刑事查看部分承辦查看官介紹,刑事查看部分及時將刑事順便民事公益訴訟頭緒轉交給公益訴訟查看部分,同步展開刑事檢查起訴和順便民事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查看部分剖析研判以為,涉案紅海龜作為瀕危物種,被捕捉會直接削減種群數量,損壞種群結構,蔣某等3人收買、運送、出售國家一級維護野生動物紅海龜的行為,不只形成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也導致生態平衡被損壞,應當承當連帶補償職責。經浙江海洋大學查驗判定,涉案紅海龜為成體,價值15萬元。
檢查起訴階段,蔣某等3人照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均自愿認罪認罰,王某、張某還別離退繳了不合法獲利。
本年1月,該院依法實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滿后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該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順便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蔣某等3人除承當刑事職責外,依法承當相應的民事職責。日前,法院判定支撐查看機關悉數訴訟請求,判定3名被告人在承當刑事職責的一起,一起承當公益危害補償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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